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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 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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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 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
2021/04/14
浏览量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生态空间管控、修复与补偿、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生态空间管控、修复与补偿、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办法》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两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不仅明确了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在生态空间管控的职责,还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部门在不同类型保护区域上的责任主体。比如,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太湖重要保护区。

  在修复方面,《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在补偿方面,《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以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为导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由省级财政每年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差异化补助,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结果进行资金奖惩。

(本文出自:中国环境报,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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